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灶实验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日期:2020-06-22 09:18:0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保证本市医疗临时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献血对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健康、适龄(50周岁以下)的本校教职工,经体检合格,应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二、组织实施

1.为保证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献血工作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负责人)、人事干部、卫生老师组成。献血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国家的献血政策、献血与身体健康的关系、献血期间的保健等事项的宣传,确保广大适龄健康的教职工自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献血活动。

2.学校献血工作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公开上级下达的献血指标,并按上级下达的献血指标组织本校适龄教职工进行必要的献血健康检查和献血,确保献血计划顺利完成。

3.参加献血体检的顺序按教职工年龄由大到小依次确定。在本单位参加义务献血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再安排(自愿报名除外)。

4.按顺序应参加献血的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当年确不能参加体检及献血的,需向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后,可允许其在次年参加献血体检。如遇特殊情况(如怀孕、哺乳期内、流产等)或身体健康原因(持半年内医院提供的有效就诊记录)确属暂不能献血者,可根据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年参加献血体检。

5.本校适龄教职工参加献血体检,根据指定献血体检部门出具的体检报告,本年度不适宜献血的,不参加当年献血,但应继续参加下一年的献血体检。如被体检部门鉴定为终生不宜献血者、或患有恶性肿瘤、或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以及做过切除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工会负责做好记录,并不再安排该教职工献血体检及献血工作。

三、奖惩制度

1.完成义务献血指标1份(200ml)奖励3000元,另加3个工作日的公休假。当年度师德考核和年终考核为“优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除外)。

2.连续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者,除给予上述奖励外,从第二年起学校每年再依次递增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参加献血(包括体检)的,或弄虚作假逃避献血者,取消本人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当年度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列入次年献血体检名单首位。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献血(包括体检)的,或弄虚作假逃避献血者,第二年师德考核和年终考核都为“不合格”,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备注:

1.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务会。

2.本条例若与上级文件不符或上级文件有新的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灶实验中学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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